深圳市商标专利事务所
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备案代理机构-理仁商标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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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商标简介
一、商标权之取得:
欲取得商标权并受台湾商标法之保护者,应向台湾之主管机关申请商标注册,并经注册公告当日起十年,取得商标权,期限届满并得延展。
二、商标之形式:
商标种类包含商标、证明标章、团体标章、图体商标。文字、图形、记号、颜色、声音、立体形状或其联合式,都可以申请商标注册。
三、优先权
在与台湾有相互承认优先权之,依法申请注册之商标,其申请人于首次申请日次日起六个月内,向中华民国申请注册者,得主张优先权。依前项规定主张优先权者,应于申请注册同时提出声明,并于申请书中载明在外国之申请日及受理该申请之。申请人应于申请日次日起三个月内,检送经该国证明受理之申请文件。主张优先权者,其申请注册日以优先权日为准。
四、商标预查:
提出商标申请前,可做商标预查以保护申请人之权利,因商标预查可避免侵害他人商标权,提升获准登记的机会。
五、应备文件:
1. 申请人名称及地址
2. 申请商品或服务项目
3. 商标图样
4. 申请人为企业,提供盖有公章及法人签字的委托书及营业执照复印本
5. 申请人为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明复印本
注:如果拟注册之商标已于美国,澳大利亚,法国及欧共体注册,则可申请优先权。
六、注册商标之有效期间:
商标自申请日起回执需2星期,约8-12个月后,可接获审查结果。商标自注册公告日起,由注册人取得商标专用权,专用期间为十年,期满后如须继续使用,于期满前六个月内得申请延展注册,每次延展使用期限,仍以十年为限(得无限次延展)。
七、申请程序:
商标提出申请后,需经8-10个月的审核期。获得审核核准后,经申请人缴纳注册费后发给注册证并径行公告三个月。
八、异议:
任何人得自商标注册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商标专责机关提出异议。被异议人应给予合理的时间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