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使一些新材料、新型建筑构件能得到推广应用,同时能较好地保证建筑达到整体防火性能不降低,保障人员疏散安全和控制消防设计、施工图审查蔓延,本条规定当降低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要求时,其耐火极限应相应提高,且应注意这些材料的发烟性能及其毒性,但人员密集场所以及重要的公共建筑仍应严格控制。
上人平屋顶、屋面材料及住宅楼板的有关防火要求。
上人屋面的耐火极限除应考虑其整体性外,还应考虑应急避难人员在其上停留时的实际需要。
目前,预应力钢筋混凝土预制楼板主要用于住宅建筑中,如要求达到有很大困难,且住宅户内空间较小,有条件将楼板的耐火极限作适当降低。为此,明确了住宅楼板的耐火极限可降低到,比原规定有所提高;不允许降低公共建筑楼板的耐火极限。有关说明还可参见本条文说明第节。
有关三级耐火等级的医院、疗养院等建筑及门厅、走道等部位的吊顶的耐火极限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