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认定条件〕
(一)商标注册人是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本市居住证的自然人,或是依法在本市设立的法人、其他组织;
(二)商标权属无争议,在中国境内注册满2年并实际使用满3年,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
(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安全,具有良好的市场信誉;
(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3年销售额、利润、税金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市同行业中居地位;
(五)商标注册人和使用人已建立商品质量投诉和纠纷处理制度且运行良好;
(六)商标注册人已建立商标使用和管理制度且运行良好;
(七)商标注册人和使用人近3年未发生严重违法行为。
非营利性质的商标注册人申请认定商标,不适用前款第(四)项规定。
〔商标认定所需资料〕
一、基础文件:
1、《上海市商标认定申请表》
2、《商标注册证》
3、《委托书》
4、《营业执照》
二、资质文件:
1、参评商标使用情况(较早使用时间、连续使用的时间、销售区域);
2、参评商标的广告发布情况;
3、参评商标的国内及涉外的注册申请、权利延伸情况;
4、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三年主要经济指标(年产量、销售额、利润、市场占有率、同行业排名等);
5、参评商标曾经获得的资质、荣誉及其它对评选有利的资料。
〔商标评审流程〕
1、在本市设立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户所有的注册商标,凡符合上海市商标认定条件,均可申请上海市商标认定。
2、申请人自愿参评,并应按照《上海市商标认定与保护暂行办法》的规定提供有关材料。
3、申请人可在本事务所指导下填写《上海市商标认定申请表》,并向所在区县级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行政管理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符合资质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向认定委员会推荐;不符合资质条件的,不予推荐,并将审查结果报认定委员会备案,同时通知申请人。
4、申请人对行政管理局初审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认定委员会请求复议。经认定委员会复议后,认为请求理由成立的,转所在地区、县行政管理局再审查,或者由认定委员会直接受理;认为请求理由不能成立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5、认定委员会对行政管理局推荐上报材料进行复审,需要调查核实的,委托上海市商标协会予以调查。
6、上海市商标协会按照认定委员会的委托,对申请人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
7、认定委员会对申请认定的商标向行业组织、消费者协会、商标管理部门、质量监督部门等有关方面征询意见。
8、认定委员会召开上海市商标审定会议。
9、申请人的商标被认定为上海市商标后,由上海市行政管理局签发认定书并公告;未予认定的,以书面形式通知推荐单位及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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